什么是批复?批复是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时使用的、兼具回复性与批示性的下行文种。新《条例》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批复的用法
使用批复这个文种时必须注意两个前提:
(1)熟悉相关的法规政策。下级机关呈送的请示内容繁杂、涉及面广,时常会有政策性很强的敏感事项。上级机关要对这类事项作出恰当的批复,必须与时俱进,熟悉目前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必须了解改革发展的大趋势,必须清楚相关工作的发展方向,才能写出合乎时代发展要求的批复。不然,就可能写出违规违法的荒谬批复。
(2)了解下级的真实情况。下级机关一般都是从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出发上行请示,上级机关不能仅凭一纸公文决定允诺与否,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充分了解下级机关情况及与请示内容相关联的情况,在纸上情况与实际情况吻合一致的前提下,方可批复。如果情况不明,不可急于回复。否则可能造成工作上的失误,难以补救。
批复的特征
1.行文上的被动性
由于批复是用来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即先有下级机关的请示,才有上级机关的批复,所以批复具有极为鲜明的被动性。请示是主动行文,批复属于被动行文。没有请示就没有批复。在公文中,凡名称带有“复”字样的文种都具被动性,如上复性报告、复函。
2.内容上的针对性
下级机关请示什么问题,若需答复时上级机关就必须有针对性地逐项答复。批复的意见无论如何,都必须答其所问,绝不能答非所问。
在这一点上,批复有别于决定、指示性通知等文种。决定与指示性通知都可以就某项工作全面铺开、一一论述,批复则必须针对请示的事项集中作答。
3.态度上的鲜明性
批复对于下级机关请示的问题态度要鲜明、观点要明确。如下级机关请求指示,就应给其明确的指示;如下级机关请求批准,就应表明批准或不批准的明朗态度。即便是“原则同意”、“部分同意”,也应明确说明。如果态度暧昧、含糊其辞,批复就失其作用,下级机关也将无所适从。
4.作用上的指挥性
批复针对下级机关请示事项作出的指示、表明的意见,对下级机关的工作具有明显的指导、指挥、规范作用,具有针对性很强的约束力。下级机关在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而不能违背批复的意见。
5.时间上的及时性
下级机关上行请示都是事前行文,其请示的问题或是不知如何处理的,或是无权擅自处理的,都急需上级机关给予指示或批准方能开展工作。因此,上级机关应该尽快予以批复,以不影响下级机关的工作。即使有些请示事项必须延后批复,也应先以其他的方式告知请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