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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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与议案有什么区别?请示与议案都是对主送机关有所请求的法定行政文种,写作上都要求“一文一事”。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主送机关不同。行文请示,只要是能够决定请示事项的上级机关就可以列为请示的主送机关,特殊情况下还可以越级行文请示;而议案只能把人大或其常委会列为主送机关,而且必须是本级的,没有变通的余地。
(2)发文机关不同。请示这个文种,任何发文机关都可使用;但是议案的发文机关却有严格的限制,必须具有法定的议案提出权才能写作议案。对行政机关来说,可以政府的名义提出议案,政府的各种工作部门却无议案提出权。
(3)行文内容不同。请示的行文固然也有上级机关职权范围及事由可行性方面的限制,但远不及议案严格。法律规定,议案的内容不得超出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即在其拥有的立法、监督、任免和决定四项权力范围之内;否则不予受理。如属工作上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只能转有关部门处理。而且议案的内容必须具有现实的实施条件,否则也不会被受理或通过。
(4)行文时间的要求不同。只要工作需要,下级机关可以随时向上级机关行文请示;但议案的提出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必须在人代会或者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提出。人代会期间还有议案提出截止时间,超此时间就不能再提出。
(5)处理程序不同。上级机关收到下级的请示后,应予研究批复(或者责成其工作部门函复);而人大及其常委会收到议案后,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审议、表决并报告处理结果。议案一经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必须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