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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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与请示有哪些区别?议案与请示都是法定行政文种。对于各级行政机关来说,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要使用的文种是请示;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就要使用议案。这两个文种都属请求批准的文件,在写作上都必须“一文一事”,但在使用上又具有下列区别:
1.主送机关不同
议案只能把人大或其常委会列为主送机关,而且必须是同级的;而请示的主送机关则比议案宽泛,只要是有权决定所请事项的上级机关,就可列为请示的主送机关。特殊情况下,还可越级行文请示。
2.发文机关不同
议案的发文机关有着严格的限制,必须具有法定的议案提出权才能写作议案。单就行政机关来说,政府可以自身名义提出议案,政府的各种工作部门却无议案提出权。至于党派组织、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皆无权提出议案。而请示是任何发文机关都可以使用的。
3.行文内容不同
法律规定,议案的内容不得超出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即在其拥有的立法、监督、任免和决定四项权力范围之内,否则不予受理。如属工作上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只能转有关部门处理。而且议案的内容必须具有现实的实施条件,否则也不会被受理或通过。请示的行文固然也有上级机关职权范围及事由可行性方面的限制,但远不及议案严格。
4.行文时间的要求不同
议案的提出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必须在人代会或者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提出。人代会期间还有议案提出截止时间,超过时间就不能再提出。而请示则不然,只要工作需要,下级机关可以随时向上级机关行文请示。
5.处理程序不同
人大及其常委会收到议案后,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审议、表决并报告处理结果。议案一经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就具有了强制性,国家机关其他组织必须执行。而上级机关收到下级的请示,其处理程序是予以研究后行文批复(或责成其工作部门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