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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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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有哪些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议案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议案有哪些特点
 
1.行文关系的法定性
 
行文关系的法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具有议案提出权的主体是法定的。一是法定国家机构。包括各级人大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案提出主体还有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的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与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二是符合法定人数的人大代表群体。
 
议案提出主体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除此而外的其他主体(党派组织、群团组织、政府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任何个人等)都无权提出议案。
 
(2)议案的受理机关是法定的。议案的受理机关只能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其他机构无权受理,这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因为议案的内容只有相应的人大或其常委会有权审议与通过,并就此形成决议或决定。例如国务院有《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议案》,全国人大相应地通过了《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
 
2.行文内容的限定性
 
法律规定,议案的内容不得超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否则不予受理(如属工作上的批评、建议、意见,只能转有关部门处理);议案的内容还须具有切实可行性,若不具备实施条件也不会被受理及通过;撰写议案必须一文一事,以便于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审议;议案的结构也是确定的,应当有案由、方案和特定的要求式尾语。
 
3.处理程序的法定性
 
处理程序的法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议案的提交时间受限。提交给大会的议案必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提交,超过时限的将被作为建议处理。
 
(2)议案的处理程序受限。一是各级法定国家机构向本级人大提出的议案,审议的机构与程序由大会主席团决定;符合法定人数的人大代表群体提出的议案,审议机构及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也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二是各级法定国家机构及符合法定人数的常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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