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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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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教师交流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交流管理,科学配置教师资源,促进全县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x政〔20xx〕67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意见》(x政秘〔20xx〕12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交流原则

  (一)编制控制原则。教师交流应在编制限额内进行。超编学校不得交流进教师,学科教师富余的学校不得交流进同学科教师;超编学校教师应向空编学校流动。

  (二)促进均衡原则。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和性别结构等,缩小城乡差距、校际差距,促进学校优质均衡发展。

  (三)统筹聘用原则。职称岗位由流入学校统筹聘用,凡申请交流的教师,由乡镇学校交流到城区学校,中心学校或城区学校之间教师交流,在职称岗位聘用时,流入学校根据职称岗位余缺情况,统筹聘用,有岗可按现聘岗位聘用,无岗降岗聘用。

  (四)以人为本原则。关心关爱一线教师,优先解决优秀教师夫妻两地分居、照顾家庭困难等情形。

  (五)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交流程序公开,交流结果公示。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具有下列行为的不予交流:

  1.近三年来有擅自离岗现象的;

  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或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处分的;

  3.近三年年度考核、师德师风考核有不合格的;

  4.在教师交流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及其他不宜交流情形。

  二、交流管理

  (一)乡镇到城区学校交流

  1.城区学校范围

  本方案所指城区学校包括县直城区学校(含xx东校区)、北城中心学校、南城中心学校、新城中心学校和局直属学校(下同)。

  2.交流计划

  今年拟交流进城教师40人。

  3.申请交流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申请交流的学段、学科相适应的学历、教师资格;

  (2)在我县乡镇学校工作6年以上,且在现任教乡镇中心学校连续工作3年以上;

  (3)近3年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等次以上。

  4.交流程序

  (1)申报。县教育局公布教师交流方案,教师向所在中心学校提交交流申请,填写《xx县乡镇到城区学校教师交流申请表》和《xx县乡镇到城区学校教师交流量化评分表》。中心学校对申请教师进行综合考核,量化打分,确定推荐拟交流城区教师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各中心学校推荐人数控制在教职工总数的3%以内。

  (2)量化评分。教育局对具备交流条件的教师进行量化评分,确定量化得分。

  (3)面试。面试由教育局统一组织,采取无生上课,主要内容以所报学段、学科现行教材为依据。面试教师备课时间、上课时间各15分钟。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满分为50分,设定最低分数为30分,达不到30分的取消交流资格。

  (4)确定人选。量化和面试得分之和为总分。依据总分多少,对申请教师按学段、学科进行排名,确定拟交流教师,并依排名顺序择校。如总分相同,则根据量化评分条件的第(1)到第(8)条依序进行分数比对,按高分优先的原则进行。

  (5)公示。拟交流教师名单在xx教育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办理调动交流相关手续。

  (二)城区到乡镇学校交流

  积极鼓励城区学校教师向乡镇学校流动(xx镇、xx镇、xx乡除外)。城区学校教师到乡镇学校交流,本人提出申请,填写《xx县城区到乡镇学校教师交流申请表》,流出学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局。教育局研究同意后办理手续。交流教师享受农村教师生活补助,优先安排教师周转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先晋级。鼓励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城区各校以中心学校、局直属学校(园)、县直学校为单位每年向教育局推荐支教教师,教育局根据乡镇学校需求,统一研究安排,支教期限一般为2个学年度。

  (三)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或中心学校之间教师交流

  城区义务教育学校、乡镇中心学校之间教师交流,均须在同一学校(乡镇)工作满3年。由拟交流教师本人写出申请,填写《xx县城区学校(中心学校)教师交流申请表》,流出学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局。交流总量控制在本学校教师总数的4%左右。xx、xx、xx三所中心学校今年不流入教师。

  (四)中心学校内部教师交流

  中心学校要加强区域内教师交流力度,交流要有组织、有方案,确保公开公正,合理有序,平稳进行。今年交流教师比例应达到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以上,其中骨干教师应达到应交流教师的20%以上。

  (五)县直学校之间教师交流

  县直学校之间教师交流原则上在同类别、同级别学校之间进行。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xx县城区学校(中心学校)教师交流申请表》,流出学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局,由教育、人社、编办等部门根据学校编制、职称岗位、学科需求等实际情况联合会商,并经流入学校组织试讲合格后,办理交流手续。

  (六)教师申请县外交流(调出)

  申请交流县外工作的教师必须按签定的聘用合同完成服务期内工作任务,对服务期未满的教师,学校不得签署同意交流意见。教育局将县外交流教师工作纳入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综合评估,并对违规签署意见的学校负责人进行问责。各校要统筹安排,分批分学年度安排县外交流教师,确保学校内部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七)公开引进县外教师

  引进县外在编在职优秀教师坚持编制缺额进人原则、学校层次、类型、区位对等引进原则、均衡配置原则、优秀人才优先原则。申请引进教师须身体健康,45周岁以下,第一学历专科及其以上;因违反师德师风受到党政纪处分的不予引进。教育局、人社局发布引进公告后,凡符合引进条件、有意向到我县工作的教师带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任证(表)、近两年年度考核表(卡)等证件到教育局报名,按程序办理。

  三、相关要求

  (一)各中心学校、局属学校、县直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交流工作,及时制定本学校教师交流方案,明确教师交流计划,公开交流数量、交流程序和交流办法,积极稳妥地做好教师交流工作,确保教学秩序稳定。

  (二)教师交流工作事关xx县教育事业发展,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禁徇私舞弊。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教师交流政策,本着自愿申请、主动参与、严格把关、组织统筹安排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好教师交流服务工作。

  (三)申请交流教师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应的原始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予交流;已经交流的,取消交流资格。凡接到交流通知人员,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按时到交流学校报到,不得借交流之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乡镇到城区学校教师交流推荐名单、申请表、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及公示情况以中心学校为单位,于8月9日前报教育局人事股。城区到乡镇学校交流、城区义务教育学校之间交流、乡镇中心学校之间教师交流、县直学校之间教师交流、教师申请县外交流(调出)申请表于8月16日之前报教育局人事股,逾期不再受理。中心学校内部教师交流名单于8月20日之前报教育局人事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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